

壹、緣起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危老條件。
貳、申請期限
自即日起
至116年5月31日止
叁、申請程序
危老適用對象確認
(確認屋齡、合法建築、釐清歷史古蹟價值)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確認該建物結構安全性能狀況)
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書面審查/核准
(確認重建計畫範圍、土地分區、相關圖說、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書、容積獎勵核算等相關文件)
拆除執照申請
建造執照申請
使用執照申請
(繳納保證金)
領得使用執照
(申請房屋稅與地價稅減繳)
肆、適用範圍
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建築物。(並符合下列其一條件之合法建築物)
1-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者。
2-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3-
建築物屋齡達30年(含)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一定標準者。
改善不具效益者。
or
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改善不具效益
指經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結果為建議拆除重建,或補強所需經費超過建築物重建成本1/2。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伍、補助耐震評估
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得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提出申請評估費用補助。
申請對象: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逾半數以上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出具委任書或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
※ 台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6條所列各款案件,及建造執照法規適用日為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後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助。

樓地板面積認定

陸、減免稅賦
※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規定辦理。

柒、獎勵建築容積
獎勵後建築容積,最高可達1.3倍之基準容積或該建築基地1.15倍之原建築容積為限。
※ 不受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時程獎勵:自第4年起(109.05.12)逐年折降為8%、6%、4%、2%、1%,至第9年(114.05.12)起無時程獎勵。
※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規模獎勵:自第4年起(109.05.12),危老建築物基地加計合併鄰地面積達200平方公尺者,給予基準容積2%獎勵,每增加100平方公尺,另給予基準容積0.5%獎勵。
時程獎勵與規模容積獎勵,兩者合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10%的額度上限。
-
保證金繳納公式計算:應繳納之保證金額=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當期公告現值×0.45×申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至第9條規定之各項容積獎勵額度未超過基準容積6%者其各項保證金額度得減半繳納。
(依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12期)
保證金繳納計算方式
捌、放寬建蔽率與建築高度
有關建築物高度及住宅區建蔽率放寬,可依照107年11月21日府法綜第1076032718號令修正公布第九十五條之三規定辦理之。
